北民督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沈炼广、孙志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炼广,孙志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北民督字第1-1号申请人:沈炼广。被申请人:孙志云。申请人沈连广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后,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发出(2015)北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孙志云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8月31日(2015)北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沈连广可以依法起诉。代理审判员 武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珏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