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国坤与钱启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坤,钱启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2376号原告:吴国坤。被告:钱启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坤与被告钱启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坤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国坤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钱启祥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国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冠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贺小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