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邓胜勤与陈久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胜勤,陈久发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1962号原告:邓胜勤,男,汉族,生于1949年10月5日,住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陈久发,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14日,住址达州市达川区,现住达州市达川区原告邓胜勤与被告陈久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胜勤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胜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胜勤撤回对被告陈久发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邱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秦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