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15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迅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迅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589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雯,局长。被执行人上海迅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吴维晋。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浦非执字第31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迅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351.39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迅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股票和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法定代表人吴维晋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亦未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浦非执字第311号行政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上海迅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10,351.39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向本院要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北海审 判 员 马建军代理审判员 姚 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