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忠与杨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杨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王忠,男,1970年3月24日,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杨林忠,男,1961年5月2日生,汉族,工人,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王忠诉被告杨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忠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退回700元后由原告王忠自行负担。审 判 员 赵颖辉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志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