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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忠与杨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杨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王忠,男,1970年3月24日,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杨林忠,男,1961年5月2日生,汉族,工人,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王忠诉被告杨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忠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退回700元后由原告王忠自行负担。审 判 员  赵颖辉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人民陪审员  孔祥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志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