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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鹰民二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裕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衡阳市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鹰民二初字第57-1号原告株洲裕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红旗北路附52号。法定代表人陆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衡阳市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红湘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赵付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解放西路29号(市冶金汽修厂内)。法定代表人周孝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裕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衡阳市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裕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衡阳市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株洲裕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刘正国(男,身份证号码:430411195001283510)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长湖乡长胜村四组2栋101、501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衡房权证蒸湘区字第081150**号、08115049)、邓承辉(男,身份证号码:430411196501093515)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长湖乡互村五组322国道旁502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高新区字第080930**号);二、冻结被告衡阳市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志峰审 判 员  张社生人民陪审员  周德应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唯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