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青执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宏梅与王文红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梅,王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青执字第292-1号申请人王宏梅,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王文红,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王宏梅申请执行王文红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青民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文红的银行存款1157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刘东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鸿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