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潼南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翰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潼南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翰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保字第00029号申请人潼南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86-92号,组织机构代码56160655-5。法定代表人肖明,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翰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太安镇罐坝村七社,组织机构代码79587461-6。法定代表人刘翰霏,董事长。申请人潼南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翰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的进账(账号:170101012001000XXXX)资金400万元和在潼南区的土地(证号:208房地证2015字第XXXX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36806㎡)使用权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潼南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重庆翰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潼南支行的进账(账号:170101012001000XXXX)资金4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二、对重庆翰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潼南区的土地(证号:208房地证2015字第XXXX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36806㎡)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2015年9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龙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