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二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巢湖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二初字第00732号原告:巢湖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夏阁镇竹平路,组织机构代码78857750-9。法定代表人:丁绍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纪明、周霞,安徽焦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北段泰宏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1560371-0。法定代表人:秦炳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470元,由原告巢湖市众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荣军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秦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