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1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杰诉被告田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田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970号原告李杰。被告田鸿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杰诉被告田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受理后原被告重新达成还款计划,该还款计划中尚未到还款日期,原告李杰现无权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杰的起诉。本案诉讼费80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发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袁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