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吴善广与吴丙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249号原告:吴善广。委托代理人:刘泽锋,冀州市冀新路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丙岗。第三人:冀州市周村镇吴曹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秀忠,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善广与被告吴丙岗、第三人冀州市周村镇吴曹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善广于2015年9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善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韩志昭审判员李健审判员李其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乔学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