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爱平与被告官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刘爱平,男,汉族,1981年7月10日出生。被告官阿斌,男,汉族,1985年6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平与被告官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爱平负担。审判员?张爱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黄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