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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其洪与高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其洪,高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758号原告周其洪。委托代理人许婷华(受周其洪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浩星(受周其洪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其洪与被告高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周其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其洪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高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其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周其洪负担。审 判 长  沈力军代理审判员  周 腾人民陪审员  陆惠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