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其洪与高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其洪,高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758号原告周其洪。委托代理人许婷华(受周其洪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浩星(受周其洪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其洪与被告高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周其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其洪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高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其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周其洪负担。审 判 长 沈力军代理审判员 周 腾人民陪审员 陆惠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