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从现与余凤、宋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从现,余凤,宋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张从现,男,1955年6月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余凤,女,1989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宋美松,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张从现与被执行人余凤、宋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霍民一初字第010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余凤、宋美松账户存款255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