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陈子平与刘汉泽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二初1412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412号原告:陈子平,住广州市东山区。被告:刘汉泽,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告陈子平诉被告刘汉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子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汉泽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子平诉称:原告作排版工作,被告作印刷工作。原被告双方经朋友介绍认识多年。2014年7月25日,被告以购买材料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7000元,原告现金交付给了被告。双方约定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已多次电话、短信催讨无果。故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清偿借款17000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每月10%计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汉泽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陈子平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正,于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不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借款人:刘汉泽2014.7.25。”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7000元的事实,有被告立下的《借条》为证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借条》的约定,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要求按照月利息10%计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逾期还款利息应按照年利率6%计付。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清偿借款17000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给原告。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7000元,并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息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茹锐红人民陪审员  游 丽人民陪审员  钟克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吴铭陈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