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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林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林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乙,女,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市人。被告林某,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林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宋艳琼人民陪审员  陈 扬人民陪审员  张良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詹柯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