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3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初字第03955号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程飞鹏,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某,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万能,重庆市垫江县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凤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鄢 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孔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