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黄青萍与林旭东、谭金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青萍,林旭东,谭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88-4号申请执行人黄青萍,居民。被执行人林旭东,个体户。被执行人谭金秀,系被执行人林旭东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林旭东所有赣B×××××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林旭东所有的赣B×××××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赖 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宋林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