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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硕商初字第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无锡市锡山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锡山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市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硕商初字第0288号原告无锡市锡山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惠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洁、俞文滨,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正风。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锡山港口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口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港口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港口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港口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费750元,合计1525元(此款已由港口公司预交),由港口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正和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毓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