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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宏杰与陈丽娜、赵国良、刘水民、岳伟华、贾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杰,陈丽娜,赵国良,刘水民,岳伟华,贾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241-1号原告刘宏杰,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丽娜,女,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国良,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水民,男,196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岳伟华,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贾春红,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宏杰诉被告陈丽娜、赵国良、刘水民、岳伟华、贾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宏杰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赵国良名下价值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刘宏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国良名下位于新郑市人民路南侧、联合路东侧莲湖水岸小区5号楼2单元3层3××房产(合同号为00117××)一套。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刘宏杰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莉审 判 员  赵西璞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