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06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谢小伟与齐洋、齐冠成、许昌亚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伟,齐洋,齐冠成,许昌亚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677-1号原告:谢小伟,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卢海霞,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洋,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齐冠成,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起重,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许昌亚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法定代表人:高阳松,总经理。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华伟,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负责人:孙常安,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小弟,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负责人:罗天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锦,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小伟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齐洋、被告许昌亚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小伟撤回对被告齐洋、被告许昌亚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范云茂代理审判员 陶呈成人民陪审员 胡爱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聂青玲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