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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与李亮信用卡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李亮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6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负责人庄小武,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凌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职员。被告李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诉被告李亮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于2015年9月7日以被告李亮已归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亮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青原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朱怡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