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141号原告尹某,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朱某,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5年9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魏贤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