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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绿民执字第7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金宇与崔岩、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宇,崔岩,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大众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绿民执字第729-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宇,男,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崔岩,女,1970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吉林大众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申请执行人王金宇与被执行人崔岩、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大众热力有限公司财产赔偿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崔岩、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大众热力有限公司未能按照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终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金宇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终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国民审 判 员  韩 维代理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孙万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