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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忠军与赵吉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637号申请执行人杨忠军,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乡。被执行人赵吉鹏,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吉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吉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吉鹏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4054元(其中执行标的13945元、执行费10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毛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