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225号原告李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四平市。被告孙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四平市。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孙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湘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