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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4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益明、朱志平与朱志平、周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益明,朱志平,周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879号原告陈益明,经商。委托代理人方新龙。被告朱志平,经商。被告周美珍,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益明与被告朱志平、周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益明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益明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益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蒋珏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