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4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益明、朱志平与朱志平、周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益明,朱志平,周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879号原告陈益明,经商。委托代理人方新龙。被告朱志平,经商。被告周美珍,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益明与被告朱志平、周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益明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益明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益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蒋珏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