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执恢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门连忠与赵鑫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连忠,赵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恢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门连忠,农民。委托代理人白义忠,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赵鑫。申请执行人门连忠与被执行人赵鑫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宝民初字第2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10月9日本院已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2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175元、执行费23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鑫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5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