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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民一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梨树县金山乡沿河村王中权、曹中付、常中生等527名农民与梨树县金山乡沿河村村民委员会、赵金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金山乡沿河村王中权,曹中付,常中生等527名农民,梨树县金山乡沿河村村民委员会,赵金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梨民一初字第179号原告梨树县金山乡沿河村王中权、曹中付、常中生等527名农民诉讼代表人王中权,男,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农民。诉讼代表人曹中付,男,1941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农民。诉讼代表人常忠生,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农民。被告梨树县金山乡沿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金龙,村长。被告赵金山,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农民。原告梨树县金山乡沿河村王中权、曹中付、常中生等527名农民诉被告梨树县金山乡沿河村村民委员会、赵金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梨树县金山乡沿河村527名农民的诉讼代表人王中权、常中生,被告赵金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梨树县金山乡沿河村村民委员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梨树县金山乡沿河村王中权、曹中付、常中生等527名农民诉称:2000年6月27日被告村委会与赵金山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附合同)。以0.95垧土地抵还债务,经全体村民多次上访要求返还被违法承包土地,重新发包,至今没有收回土地还在违法耕种,故依法提出起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江北37垧地,1983年分配给全体村民百姓,每口人2分地,第二轮土地承包照样分给农民耕种。1999年春几位领导私自收回土地还他们几家债。发包方沿河村委员会1996年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土地合同结束后,没有经过本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两被告恶意串通,以耕地抵还债务,损害了国家集体全体村民的利益,又没有报乡(镇)、县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农村土地经营证书》。2015年1月31日沿河村召开全体村民代表大会,由村书记、村长赵金龙主持会议,参加会议代表29人,有23人同意要回违法承包抵还欠款的土地。1人不同意,5人保留意见,同意人员超过代表三分之二。2015年2月1日沿河村委员会作出《关于对王中权等293户农民上访要求收回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以土地抵欠债务问题调查处理的答复》“经村委会班子研究决定:尊重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的意见,同意收回以土地抵欠债务的土地:。请求判决1、二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2、立即将被违法耕种的0.95垧土地返还给全体村民。3、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土地发包给全体村民。被告赵金山辩称:沿河村欠我2.4万元钱,用地顶给我9.5亩,2000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是20年,承包费19500元,村里还欠我4000多元钱,我认为合同是有效的,不应解除,还有4年才能到期。被告村委会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亦为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状及证据在开庭审理时,原被告为证明各自的主张,宣读了有关书证,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为:1、二被告之间的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2、被告应否将0.95垧土地返还给原告?庭审时,原告宣读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共计527名:证明有这些名农民往回要地,一共是527名,主张权利,被告有异议,与我没有关系,起诉我干啥。2、建议函:证明在2009年老百姓上访到金山乡,政府召开会议,让把地还给老百姓,赵金山承包的地在江北这块地里面,村干部没有执行。被告有异议,这个事情我不知道,也没人通知我,我就是花钱包地,这事我没有听说过。3、梨树县金山乡沿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处理答复:证明2015年1月31日召开了全村代表大会,经过举手表决,有23人同意收回土地,经村委会班子研究决定尊重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意见,收回土地。被告有异议,我不知道。要收我地,就得给我返钱,地都涨价了,原来300元一晌都没人要。4、3张照片、2015年1月31日会议记录2页:证明村委会召开大会的过程,村委会支持老百姓往回要地。被告有异议,我不知道咋回事。5、会议记录:证明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就用会议记录就用村里的地抵账了,不合理。被告称村委会开了,队长当时告诉我的,当时对外招标卖2万元一晌没有人要。6、2015年1月22日常叙志的调查笔录:证明常叙志自认发包土地没有召开村民会议。被告有异议,召开村委会和队长会议了。7、宋喜文2009年2月11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宋喜文自认当时没有合同。被告称他说的不对,我们当时有合同。8、证明我认为合同是假的,账目就是常叙志自己记的,不真实。被告没有异议,但是这笔承包费在我的名下体现不出来,走的刘志义的账9、邱本福和村里的合同:证明邱本福不是我村村民,合同上确写的是我村村民,所以合同是假的,其他的合同也都是假的,他签订合同是为了长期霸占土地,合同上写经过公正,但是实际上没有经过公正。被告有异议,合同不是假的是真实有效的。10、赵金山和村里的承包合同;证明合同是假的是无效的。用地顶还债务不合法。合同都是2009年以后作的假合同。被告称我认为合同是真实有效的。不能是假的。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27日被告沿河村委员会与被告赵金山签订了承包水田合同书。双方约定每垧地20000元,被告赵金山承包0.95垧,承包期限2000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承包费19000元,被告赵金山走的刘志义的账抵承包费。承包地界为江北,南边是大坝,北边是道,东边是张伟,西边是宋四。经查被告赵金山系金山乡沿河村五间房屯社的村民。原告梨树县金山乡沿河村王中权、曹中付、常中生等1363名农民起诉,经庭审核实原告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共计527名。本院认为,被告赵金山是沿河村的村民,本案争议的土地承包不是按人人有份分配承包地的承包方式,而是家庭承包之外的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被告赵金山是沿河村五间房屯的成员,其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不应以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确认无效,该合同已履行多年,被告赵金山已按合同履行了义务,并未违约,因此,应驳回原告沿河村527名农民的诉讼请求。经本院2015年第30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梨树县金山乡沿河村王中权、曹中付、常中生等527名农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梨树县金山乡沿河村王中权、曹中付、常中生等527名农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艳江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王抒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亚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