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吴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吴某,淄博市周村区青年路街道办事处桃园社区居民。被告:梅某,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街道办事处居民,现住淄博市周村区锅炉附件厂3号楼1单元2楼东户。公民身份号码:370306195611280023。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