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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北京长顺旺物流有限公司与李艳磊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长顺旺物流有限公司,李艳磊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766号原告北京长顺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戴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二兴,郑州市二七区京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艳磊。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长顺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艳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长顺旺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长顺旺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北京长顺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