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河审民初再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李某某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后勤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后勤部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审民初再字第00001号原审原告(申诉人、反诉被告)李某某,男,1931年6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审被告(被申诉人、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后勤部,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肖某某,部长。委托代理人邢某某,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李某某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后勤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原审原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后勤部申请对反诉撤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诉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二、准许本案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后勤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反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后勤部负担。审判长 张 湄审判员 高 飞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晓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