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艳与张芝顺、刘玉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张芝顺,刘玉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680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女,1975年10月22日生,住本市泉山区小康人家*期*#****室。被执行人张芝顺,男,身份证号码3203021948********,住本市泉山区矿山路*********室。被执行人刘玉侠,女,身份证号码3203021952********,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张艳申请执行张芝顺、刘玉侠财产分割协议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4)泉民初字第263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张芝顺名下的位于本市泉山区矿山路41-2-2-501室的房产过户给张艳所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振东执行员 皮 晓执行员 沈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