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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艳与张芝顺、刘玉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张芝顺,刘玉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680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女,1975年10月22日生,住本市泉山区小康人家*期*#****室。被执行人张芝顺,男,身份证号码3203021948********,住本市泉山区矿山路*********室。被执行人刘玉侠,女,身份证号码3203021952********,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张艳申请执行张芝顺、刘玉侠财产分割协议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4)泉民初字第263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张芝顺名下的位于本市泉山区矿山路41-2-2-501室的房产过户给张艳所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振东执行员  皮 晓执行员  沈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