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与邓本维、叶彩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邓本维,叶彩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089-1号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66号首层商铺、二楼。负责人:徐琼欢。委托代理人:李晓春,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炳汶,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邓本维,男,汉族,1966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叶彩玲,女,汉族,1970年10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与被告邓本维、叶彩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水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邓志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