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5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蒋勇与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660号原告蒋勇,男,汉族,1984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城南镇五四村8组,身份证号码51132219840915151X。委托代理人李浩,男,汉族,1989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香花路43号,身份证号码:43100219891218101X,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光路大世界商业广场中心商厦。法定代表人冉安东,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怡人,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龙姗,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勇诉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9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但原告蒋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勇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何进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罗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