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执民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唐本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唐本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婺执民字第14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解放西路233号。法定代表人:徐春生。被执行人唐本全,男,1966年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婺商初字第0261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于2015年0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唐本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唐本全所有的位于金华市东方国际复合社区双塔综合楼1幢西28层8套房屋(金房权证字第××号、00××57号、00264956号、00××55号、00264954号、00××53号、00290466号、00××5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福审判员 陈高明审判员 张标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军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