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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岷与邓冬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岷,邓冬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2622号原告李岷。委托代理人李洁,系原告胞姐。被告邓冬雪。委托代理人罗清会,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岷与被告邓冬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李岷负担。审判员 向 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玉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