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何祥德与杨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案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祥德,杨道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何祥德,男,1969年9月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孟集镇。被执行人:杨道坤,男,1974年8月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彭塔乡。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祥德与被执行人杨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霍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道坤账户存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