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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何祥德与杨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案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祥德,杨道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何祥德,男,1969年9月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孟集镇。被执行人:杨道坤,男,1974年8月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彭塔乡。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祥德与被执行人杨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霍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道坤账户存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徐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