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通辽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奈曼旗蒙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奈曼旗蒙医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商初字第14号原告通辽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生,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辛亚光,通辽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奈曼旗蒙医医院。法定代表人:杨迎利,职务:院长。本院在审理通辽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奈曼旗蒙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奈曼旗蒙医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22元,减半收取42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许云廷审判员 金玲艳���人民陪审员王晓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