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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1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浙江商帮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易名网络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商帮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易名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1091-2号原告:浙江商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创苑路750号002幢2楼。法定代表人:卓韦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金,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菲菲,浙江永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易名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10号603E单元。法定代表人:孔德菁。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商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易名网络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商帮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商帮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商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商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徐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