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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通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树云与范让付、范让华、欧纯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云,范让付,范让华,欧纯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982号原告:王树云,男,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委托代理人:黄乐奎,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雪莹,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范让付,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沙堰西路二街。被告:范让华,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被告:欧纯秀,女,住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云与被告范让付、范让华、欧纯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云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树云负担。审判员  姚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