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树云与范让付、范让华、欧纯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云,范让付,范让华,欧纯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982号原告:王树云,男,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委托代理人:黄乐奎,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雪莹,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范让付,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沙堰西路二街。被告:范让华,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被告:欧纯秀,女,住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云与被告范让付、范让华、欧纯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云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树云负担。审判员 姚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郭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