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行执审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江建兵、侯金娥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江建兵,侯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攸法行执审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伟清,局长。被执行人江建兵,男,汉族。被执行人侯金娥,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江建兵、侯金娥未履行攸计生征字[2009]05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攸计生征字[2009]05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执行人江建兵、侯金娥于2008年4月生育一男孩,属违法生育,江建兵、侯金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构成超生。据此,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09年5月对江建兵、侯金娥作出攸计生征字[2009]05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按照男方上年度人均纯收入5908元,女方上年度人均纯收入5908元,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4770元,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4770元,合计29540元。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查明被执行人江建兵、侯金娥构成违法生育的事实清楚。本院认为: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江建兵、侯金娥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09]05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江建兵、侯金娥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既未按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履行义务,又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09]05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由被执行人江建兵、侯金娥履行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09]05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29540元的义务。案件执行费343元,由被执行人江建兵、侯金娥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铁建审判员 罗曼华审判员 胡忠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君提示:须凭法院的证明书方可终结本案的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