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刑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丽梅与王振华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丽梅,王振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刑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王丽梅,男,1971年4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王振华,男,1977年8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王丽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振华故意伤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2)东刑公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振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刑公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振华有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王丽梅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洪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孟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