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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在军与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在军,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初字第27号原告王在军。委托代理人李德洋,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77号9层。负责人姬玉璐,总经理。被告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泰和路1号。负责人陈维胜,经理。委托代理人薄存清,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在军与被告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在军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波审 判 员  韩庆林人民陪审员  杨晓庆二0一五年九月七日代书 记员  杨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