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4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蒋厚东与卿化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4518号原告蒋某某,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卿某某,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依法受理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宁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徐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