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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153号原告于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李海方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姜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