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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重庆勃润防锈技术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勃润防锈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重庆勃润防锈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自由村四社。法定代表人刘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重庆勃润防锈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付款日后1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6日,票据号码为30900053/26339787,金额为人民币80000元,出票人为福建福山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勃润防锈技术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兴业银行南安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勃润防锈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少红审判员  林桂兰审判员  周咏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雅婷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