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5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407号原告赵×,男,1947年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古文强,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被告宋×,女1951年8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范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