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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5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407号原告赵×,男,1947年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古文强,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被告宋×,女1951年8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范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