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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与邵伟娜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邵伟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15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负责人刘武。被执行人邵伟娜,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邵伟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010388.5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以(201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594号民事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邵伟娜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某花园(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房产,因该房产为轮候查封,本案暂时无法处理。另,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邵伟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15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梁世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