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关杰与被告张鸿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杰,张鸿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1623号原告:关杰,女。委托代理人:冯玲,系沈阳市大东区文官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鸿钧,男。委托代理人:张兰,女。原告关杰与被告张鸿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福强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杰及委托代理人冯玲,和被告张鸿钧委托代理人张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5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被告租用原告位于1200平方米厂房及办公室。年租金10万元,出租日期从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1日止,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由被告承担,租赁期间被告不得转租转借等十二项条款。合同到期后,被告又使用原告的厂房一年至2013年5月1日。被告租赁原告厂房期间没有交纳过租金,2013年3月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欠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租金2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欠款的事情属实,现在没有钱给付,被告身患重病,待动迁款下来之后才能支付原告。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租用原告位于沈阳市大东区1200平方米厂房及办公楼一层经营使用,年租金10万元,半年交租,上打租,出租日期从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1日止。原告如约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合同到期后,被告又使用原告房屋一年至2013年5月1日。2013年3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写明,欠关杰厂房租金20万元,从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现本案争议房屋已被拆迁,被告拖欠原告租金20万元未付。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协议、欠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依据协议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履行支付租金义务。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拖欠未付,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万元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鸿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关杰欠付房屋租金20万元;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张鸿钧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张鸿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福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雷 旭 微信公众号“”